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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买卖合同要如何防范欺诈行为
买卖合同中要防范欺诈行为,应当做到:
1.加强对相对人的资格审核;
2.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、合同的签字盖章、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;
3.在合同中约定,因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条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
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
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
二、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
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:
1.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,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;
2.对买卖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,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三、买卖合同纠纷管辖
买卖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。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地、交付货物地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,合同纠纷管辖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十八条,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,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